发布者:郑世康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住所地:揭西县河婆镇霖都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33705262。
负责人:王XX,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系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广东XX律师。
被告:张XX,女,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中国XX与被告张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6日以被告已清偿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金丰
书 记 员 邱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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