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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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随意签字会有什么麻烦?

发布者:王诗琪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455人看过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保,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那么保证合同就是很重要的,也是一种最常见的担保形式。有大多数人都会因为面子和情谊对他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或者是在借条上签名。可是这一签,有什么麻烦?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呢?

案情简介

某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找到自己的朋友白某借款25000元,并写了欠条,未约定利息,另一朋友宋某在保证人处签了名,张某又将在自己名下的轿车质押给了白某。之后白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21500元,将剩余的3500元以现金的形式给了张某。然而,白某借出去的钱,就像泼出去的水,张某不仅没有办理动产质押手续,而且和宋某多次以无钱还债在忙推脱办手续及还款,并且还将白某的手机号和微信拉黑,白某根本联系不上两人,因为这样的态度,白某将二人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宋某承担连带责任。

1.宋某在借条上签字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宋某在保证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明确认定自己为保证人,所以宋某是要承担保证人责任。

2.宋某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了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8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宋某为一般保证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即如果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而是直接起诉保证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

3.白某能否请求张某偿还逾期利息?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所以,借条中并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宋某请求偿还利息的主张不能被支持。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偿还白某借款25000元,宋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意义:无论是朋友还是亲人,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别人,合同内容都应该清晰明确;签字的时候要明确地注明身份,千万不可以随意给他人的借条上签名,避免产生承担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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