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那到底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呢?有人认为,这种赠与行为部分无效,并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房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并不这么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