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接待客户时,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杨律师,案件到了法院还能不起诉吗?”
我想,这个问题对于大多数人都不难回答,但之所以这位客户还会问出这样的问题,还是因为大家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缺乏了解。今天,我就用大白话简单聊一聊——不起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不起诉决定只有检察机关可以作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大家记住就好。
其次,除了对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之外,对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常见的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下面我来分别进行说明:
所谓法定不起诉,指的是依法不能起诉,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已经查清不存在犯罪事实;另一种是已经查清有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为存疑不起诉,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是: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情形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检察机关仍可以提起公诉。
所谓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说,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除了上述三种不起诉情形,还有一种并不常见的“特殊不起诉”情形,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另外,大家应该可以注意到的细微区别是,对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作出是应当,酌定不起诉和特殊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