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轲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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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辩护二三事

作者:杨轲峰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次举报

程序辩护二三事

程序辩护有意义吗?这是刚接触刑事辩护时我问我的老师陆向辉律师的问题,也是一个从事民商事领域的同事今天问我的问题。

最近,我们团队在办理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法院既不是被告人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也无依法指定管辖的决定文书,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合议庭充分尊重了我们的异议,宣布休庭,并表示会对管辖权相关事宜尽快落实并向我们答复。

我个人认为这是该案程序辩护的阶段胜利。

但是,我想,很多人会有同样的疑问——这种胜利有意义吗?今天,我想简单谈一谈我的理解。

首先,程序辩护的胜利一定是有意义的。近些年被依法平反的冤假错案一次次告诉我们的是——程序正义是确保真正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

其次,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程序辩护的空间?都适合做程序辩护呢?当然不是。作为刑辩律师,我时刻提醒自己的是,我们展开辩护的目的一定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能为了程序辩护进行程序辩护,更切忌“形式辩护”和自我感动。

那么,对于存在程序性问题的案件,如何展开程序辩护呢?

首先,我认为,充分阅卷、熟悉案情和证据是一切辩护的基础。只有全面掌握案情,才能准确捕捉辩点,从而选择程序辩护的突破口,展开详细且有理有据的论证分析,为司法机关所重视和采纳。

其次,在做程序辩护的同时,实体辩护应当并行,通过二者的有机结合,去论证程序错误对于案件结果的直接影响。基于错案追究制度的压力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习惯,办案人员对于程序错误会更加重视,处理起来会更加谨慎,这都有利于我们的辩护。

另外,既要有敢于辩护的勇气,也要有善于辩护的能力。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们既要勇敢担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责任,也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辩护权利,要敢于辩护。同时,刑事辩护不是抬杠更不是吵架,我们一切辩护工作的开展都要做到有理有据,在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和辩论中也要做到“有节、有度”,做到善于辩护。

最后,一定要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当事人是自身权利的第一决定人,也是法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辩护人如果发现案件存在程序问题,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充分向当事人解释和说明,分析清楚利弊,并将最终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只有辩护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和相互支持,案件才能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我叫杨轲峰,一个在洛阳做律师的,感谢您对关注与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无刑刑事团队骨干律师,2022年洛阳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暨最佳辩手,2022年洛阳市全市司法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