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轲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26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张某与朋友李某到位于洛阳市伊滨区某地林某组织的牌场赌博,后因带来的赌资全部输完,张某与李某商量再筹集一部分钱在该牌场“放冲”,为赌博的人换现金。张某与李某共在林某组织的牌场“放冲”五天,每天在散场后由林某发放“泡馍钱”,两人每人分到2900元。
2023年3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张某委托辩护人介入本案。
辩护人在阅卷并与张某多次沟通后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涉嫌开设赌场罪,而涉嫌聚众赌博型的赌博罪,张某属于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的帮助犯。并且,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数额没有证据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经与张某沟通一致,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为其做罪轻辩护,并论证其具有自首、从犯量刑情节。
最终,虽然张某的罪名未能变更,但法院认定了其坦白、从犯的量刑情节,且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也未支持,判决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整整少了十三个月。
律师评析
其实,直到现在,辩护人一直坚持认为张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当然,聚众赌博型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确实存在交叉难以辨别之处,且在司法实务中,为了打击赌博犯罪,引导社会风气,更倾向于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综上,认罪认罚得到量刑建议不代表案件的结束,当事人仍可委托刑事专业律师介入,争取更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