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轲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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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逮捕后取保,缓刑辩护成功

发布者:杨轲峰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4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林某在洛龙区某商场经营一家烟酒店,2021年10月某日,被害人张某在醉酒后到林某店内买烟,并对林某出言谩骂,林某从柜台出来欲与张某理论并将其推出店外,期间双方发生撕打,张某受伤,现场围观群众报警。

经过伤情鉴定,张某所受伤害结果为轻伤二级。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遂对本案刑事立案,于2021年12月对林某刑事拘留,2022年1月被执行逮捕。

林某在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我们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安排会见了林某本人,了解了事情的全部过程,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总结出工作重点——寻求被害人谅解。由于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对于伤害结果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在辩护人的释法说明以及办案单位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张某向林某出具了《谅解书》。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及时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经检察院主持召开听证会,检察院认为林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并于2022年3月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找到了另一个辩护要点——林某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陈述,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经过多次沟通,在林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人见证了林某的认罪认罚具结,检察官对其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的量刑建议,辩护取得了初步良好效果。

在案件一审阶段,辩护人紧紧围绕林某存在的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被害人过错、和解等情节展开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林某及其家属对这个结果也非常满意。

律师评析

在这一案件当中,当事人林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通常,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很难再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我们以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入手,先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继而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成功争取到检察院召开听证会的机会,并在听证会上充分论述其不具有羁押必要性以及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观点,最终成功为其争取到了强制措施的变更。同时,强制措施的变更也未后期缓刑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无刑刑事团队骨干律师,2022年洛阳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暨最佳辩手,2022年洛阳市全市司法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