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轲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是在浙江从事餐饮行业的饭店老板,经人介绍,将其个人及家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过账使用,持续近三个月,卡内流水达200余万元,张X个人得到“使用费”近4万元。
2021年11月,洛阳市汝阳县警方在抓获一诈骗团伙过程中发现张X等人银行卡流经涉案资金事实,将张X等人抓获归案,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在仔细阅卷后,认为张X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适当。因此,辩护人在与张X沟通后决定就罪名变更进行努力辩护。辩护人从两罪的构成要件对比入手,列举了“明知”内容的对比,梳理了本案的相关时间线、人物线以及不同阶段的资金性质等,最终成功说服检察官接受了我们认为张X涉嫌罪名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成功变更了罪名。检察官以张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移送起诉。
在案件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强化张X涉嫌罪名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以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罪名变更成功案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量刑方面差别巨大,前者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且只要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其量刑起点就在三年以上。
在涉案数额、获利数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辩护人从两罪的对比出发,进行罪名变更辩护,让当事人以较轻罪名接受处罚,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