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轲峰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6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是在洛阳从事装修行业的小个体户,2019年,王某在从事装修工作时与其他装修工人、小区物业等交换过业主信息。
该案当中,一审公诉人指控王某与他人交换两个小区的业主姓名、电话、房屋位置、房屋面积等一般信息有1700条,均是真实有效信息。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我作为其二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洛阳中院申请阅卷,了解了一审判决内容及所有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得出王某构成犯罪的结论,应当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无罪或者发回重审。
辩护人向主审法官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以及《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并在疫情紧张态势下十数次通过电话以及线下沟通的方式向法官表明观点,沟通意见。
最终,二审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评析
刑事辩护不能形式辩护。律师需要严谨负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刑辩律师更是如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