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懿丹律师团队
劳动者在工作中总会遇到公司关于工资绩效调整,发布绩效考核制度。要求单位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合同中工资的条款改变,将固定薪资变更为基本工资加绩效的方式或者降低基本工资的金额然后增加绩效考核部分。导致员工因为绩效完不成从而降低工资。遇到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作出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才是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主体,劳动者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不是一成不变或只能涨不能降,“铁饭碗”在我国早已打破,“铁饭碗”思维也应当破除。但用人单位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或工资水平必须以依法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就是对劳动法中“依法”的具体要求,公司降低工资组成中的基本工资,提高绩效工资基值,从出发点上可能更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提高效率,但这属于有关劳动报酬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调整工资分配方式经过民主程序。此外,对于员工的工资条款变更属于重大的合同条款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公司仅是单方面发送通知,未经员工同意,则变更条款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根据变动的后的制度扣除员工工资,公司可能因不足额发放工资导致涉诉。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如果劳动者遇到上述问题,建议先明确公司是否依据法定程序修改规章制度,另外对于合同变更是否经过员工同意。如果均没有,那么您可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撰文人:张懿丹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张懿丹律师曾于人民法院民庭工作,后任职于某大型上市公司从事法务,有着多年实务经验。现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管理及维权等。曾代理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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