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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单位是否可以到期不续签或者辞退?

发布者:张懿丹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733人看过举报


对于在职女性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被公司各种理由进行辞退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处于三期内的女性员工受到职场歧视。

由于女性员工与男性员工存在生理上的差异,女性员工存在生育的特殊情况,所以法律对于处于三期内的女性员工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处于三期内的女员工,单位是不可以进行过失性和经济性裁员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所以通常情况下单位是不得对三期内的女性员工进行辞退。

此外,如果三期内的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上述情况消失时终止。所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亦不能直接不续签将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应当顺延至上述期限结束。

实务中还存在单位恶意调侵犯孕期女员工权益。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将怀孕女员工调整到相对繁重的工作岗位,然后以女员工不服从调整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劝退,达到辞退女员工的目的。这种做法侵犯了女员工的生育权利,员工均可以通过仲裁进行维权。

三期女员工处于三期内的特殊情况下是否就可以无视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答案是否定的。女性员工处于三期内并非就获得了免死金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女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即使女员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还是有权利行使单方解除权。

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均应在合法的限度内使用己方的权利,保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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