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懿丹律师团队
一、案件简述
本案委托人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这起事故中,车主酒后驾驶其小型轿车在路面行驶时,与对行的伤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我委托人受伤。事发后车主驾车逃逸,终被出警人员查获。最终交警认定,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委托人无责任。经查实,车主驾驶的小型轿车在A保险公司XX市分公司投保。
因双方协商未果,本律师代理伤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各项赔偿金40万元。
二、保险公司观点
肇事车辆虽然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车主属于醉酒驾驶,对于伤者主张的各项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三、代理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此可见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是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四、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涉案车辆未投有商业险,又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不足部分由车主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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