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雇参与医托团伙,通过冒充病友将患者引导至指定门诊,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介入后亲自会见陈某,全面了解案情后,确立了以“认定从犯为核心,进行罪轻辩护,争取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2026年6月11日,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陈某94年的,系两名未成年子女(儿子12岁、女儿7岁)的母亲。2024年起,其受同案人员胡某雇佣,在东莞市人民医院等场所,通过冒充病友、虚构治愈经历的方式,将求医患者引导至指定的“东**专科门诊部”等处就诊,并从中获取提成。其所在团队共七人,分工明确,陈某主要扮演“病人”角色,在一旁附和,共同诱使患者前往指定门诊。其个人提成方式为:患者消费1000元以下五五分成,超过1000元封顶500元。经确认,胡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共计18万元,其中约16万元系其从事医托活动所获收益。2026年5月12日,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亲自会见,主导本案辩护策略及方向,刘鹏春律师负责专业法律意见文书。于2026年5月30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陈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认定从犯为核心,进行罪轻辩护,并积极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策略,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1. 从犯地位。陈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受雇佣、被指挥的地位。其一,工作安排完全听从于胡某的指令,自身并无任何决策权或管理职责;其二,其行为局限于在医院内按照既定话术扮演“病人”进行配合,是整个诈骗链条末端的一环,未参与犯罪起意、组织、分赃方案制定等核心环节;其三,其获利方式固定且有上限(患者消费超过1000元部分与其无关),所得利益有限。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关键的有利辩护要点。
2. 认罪认罚。陈某到案后历次讯问均稳定如实供述,对诈骗罪名表示认可,并在讯问中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主动配合辨认同案人员、说明作案模式,证明其配合侦查的意愿,人身危险性已大大降低。
3. 积极退赃。陈某多次表示愿意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家属已筹集资金5万元并持续筹措,充分体现真诚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是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情节。
4. 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陈某无前科,系初犯;家中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儿子12岁、女儿7岁)由其抚养,对其长期羁押将严重影响子女成长教育和家庭稳定。其配偶在佛山有稳定工作与住所,具备有效的取保监管条件,愿意提供担保。
5. 被害人指证缺失,证据链条存在薄弱环节。截至会见时,侦查机关尚未组织被害人对其进行指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若后续侦查仍无法找到足够数量的被害人进行指认或提供消费凭证,则可能导致部分指控事实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此项可成为后续辩护的重要空间。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11日,东莞市公安局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陈某虽涉案金额较大,但通过肖响华律师精准定位从犯地位、系统论证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赃意愿、家庭特殊负担等多维度从宽情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认定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当事人获释回归家庭。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