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化名)通过同性交友软件先后两次参与三人性活动,2026年5月21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提出其在两次活动中均非组织者、策划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依法不构成“首要分子”;参与次数仅两次,未达“多次”(三次及以上)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6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何某(86年)。2025年10月19日第一次参与:系通过同性交友软件认识“小陆”,“小陆”提议再找一人共同参与,其表示同意。“小陆”联系“无心”,三人共同前往“无心”家中。过程中何某与“无心”发生性行为,“小陆”与“无心”亦发生性行为。第二次参与(约四五年前):其通过交友软件认识的人员联系了“无心”,二人共同前往何某家中,何某仅与“无心”发生性关系。何某在两次活动中均非组织者、召集者或安排场所者,未进行录像、拍照、传播、牟利或网络直播,活动地点均为私密场所,参与人均为自愿成年人。2026年5月21日,何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市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为其辩护。
律师辩护策略
律所接受委托后,肖响华律师亲自主导本案辩护策略、方向,黄耀彬律师负责会见及法律意见文书,依法会见何某后,确定围绕“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取保候审”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1.非首要分子:聚众淫乱罪处罚对象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其在两次活动中均系被动参与者——第一次由“小陆”提议并联系“无心”,何某仅表示同意;第二次由他人组织联系,何某未主动邀约、召集或安排场所,未起到组织、领导或核心作用,依法不具有“首要分子”身份。
2.参与次数未达“多次参加”的法定入罪标准。根据刑法通说及司法实践,“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何某自述参与相关活动共计两次,尚未达到“多次”的法定标准。
3.行为性质更接近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所有参与人均为自愿,无强迫、欺骗、胁迫情形,无录像、拍照、传播、牟利或网络直播,活动地点均为私密场所,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危害,其行为性质更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
4.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社会危险性。何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陈述,积极配合侦查,无毁灭证据、串供、干扰作证或逃避侦查的风险;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属愿意提供担保,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19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看守所获释。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需具备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本案中,何某参与两次活动,且均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不符合上述任一入罪条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淫乱罪。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虽未直接撤销案件,但以羁押期限届满为由将当事人释放,体现了对辩护意见的实质回应,当事人重获自由。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