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代理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获得胜诉。
该案涉及委托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承包南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地的建设工程施工款项,该款项因工程转包人涉及与他人合伙协议纠纷被某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该工程结算款系委托人实际施工所得工程价款,委托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尹伟军律师接受代理后,迅速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书面申请,该院初步审查后驳回了委托人的第三人异议请求,委托人不服依法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被驳回,委托人不服再提起上诉。经过尹伟军律师及时认真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委托人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通过另案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确定了委托人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最终得到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涉案款项得以解除强制执行,有力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尹伟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