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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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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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一审被判刑,二审广西望之辩律所尹伟军律师辩护获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获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者:尹伟军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31日 13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 年4某日广西某医院某某医生在出诊中给患者进行检查在经过其他各项仪器检查无法对症下药后在患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推荐并教导患者使用按摩大腿内侧等部位进行保守物理治疗被患者家属认为触碰患者隐私部位并怀疑医生存在用手机进行拍摄等行为控告医生强制猥亵犯罪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当事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审被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审当事人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尹伟军律师为其辩护经过有效辩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办案过程和结果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继续委托龚振中、尹伟军律师担任发回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再次为其进行辩护尹伟军律师在发回重审期间,针对检察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认真研判,继续提出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该案涉及情况特殊复杂,经过两次开庭,多次延长审理,庭前庭后多次与检察官法官积极有效沟通最终重审一审判决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达成预期基本辩护效果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案思路

经过对案件情况充分综合研和大量调查取证后辩护人提出主要法律意见为

一是本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存在非法取证问题无法证实强制猥亵行为真实发生

二是本案关键证据缺失,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入罪标准本案关键证据缺失在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下应依法作出对上诉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是上诉人不具有强制猥亵犯罪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主要包括: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伤害他人正常的性羞耻心;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并进而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一般具有满足自己或第三者性欲的倾向,同时又不具有奸淫目的。

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表明,行为人的手段必须具有强制性,否则仅属于猥亵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注意区分强制猥亵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具体区分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2、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3、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的大小;

4、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本案上诉人没有强制猥亵犯罪的主观故意在正常的医生诊疗服务活动中在诊疗服务过程中患者家属一直在场的情况下猥亵犯罪可能性明显不存在现有证据亦并不能证实上诉人摸到患者被害人隐私部位只是诊治过程中触碰隐私部位附近时间短暂医生触碰到患者隐私部位亦属于正常合理诊疗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四是控告人自己误将被告人正常的诊疗行为理解为猥亵行为,实为患者对医者的误解控告人在其接受完治疗服务后自认为受到性权利侵犯而选择去报警控告被强制猥亵是对自己权利的滥用和对医生执业权利的侵犯

办案心得

尹伟军律师办理多起涉嫌强制猥亵犯罪案件,取得不逮捕、不起诉等有效辩护效果,但世界上没有一模一样的案件虽然也是强制猥亵犯罪案件本案主体特殊受害人也是特殊职业,案情特别涉及医患关系且原来一审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犯罪被判刑,发回原来法院重审,要促使一审法院改判原来错误判决,显而易见存在巨大阻力,涉及绩效管理一票否决和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等,律师的代理辩护工作需要格外用心认真谨慎负责

尹伟军律师还是坚持抓住“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这一核心理念展开本案发回重审的辩护工作本案从法理上达不到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不具有刑罚的必要性从常情常理上从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上龚振中和尹伟军律师提出了充分有利的辩点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本案也达到了相当程度有效辩护的效果,当事人保住了工作


尹伟军律师,从警15年,执业后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现任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担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入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