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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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办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追回近千万工程款

发布者:尹伟军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7日 793人看过 举报

2023-03-07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理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人民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成功追回涉案近千万工程款

该案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因转包方其他案件涉及债务被法院查封冻结并欲强制执行,严重侵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尹伟军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后及时提起第三人执行异议,法院不予受理,再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予以驳回,上诉同时随即另行启动本案诉讼收集提交大量证据材料后同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过多次开庭审理终获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为实际施工人。当事人请求转包方支付涉案近千万工程款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判令涉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切实保护了当事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尹伟军律师,从警15年,执业后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现任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担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入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合同纠纷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1450120********38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