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强律师
陈华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停车场没有妥善保管好车辆,导致车辆损坏,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陈华强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92次举报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租赁合同及保管合同特征的描述,停车场一般会设置收费门岗,对停放的车辆进行收费,驾驶人将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场内,并在驾车离开时向停车场管理公司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笔者认为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因此若因停车场管理者没有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相关案例:(2019)粤19民终2787号


陈华强律师,13377760293(微信同步),曾在东莞市某人民法院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