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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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注意事项

作者:陈华强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60次举报
2022-08-07


一、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二、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六、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陈华强律师,曾在东莞市某人民法院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莞本地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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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920********9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