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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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法律上的认定

作者:陈华强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5次举报



1、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2、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
陈华强律师,13377760293(微信同步),曾在东莞市某人民法院工作,现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