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
上海市闵行区的吴女士与丈夫离婚期间,公婆突然起诉,要求将婚后购房的数百万元出资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离婚财产中扣除。借条上仅有丈夫一人签名,吴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叶欣怡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借贷合意”与“夫妻共同债务”两大核心要件,论证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借贷,最终法院认定该出资系丈夫个人债务,吴女士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案情简介
吴女士与丈夫婚后,公婆出资数百万元为二人购置了婚房。当时,丈夫背着吴女士向父母出具了一份借条,上面只有丈夫一个人的签名,吴女士从未见过,也从未签字认可。几年后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就在离婚的过程中,公婆突然将吴女士和丈夫共同告上法庭,主张那笔购房出资款是“借”给夫妻俩的,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离婚分割的财产中把这几百万“借款”扣回去。吴女士一下子懵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几百万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她能分到的财产将大幅缩水。走投无路之下,吴女士找到了上海盈禾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叶欣怡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办案经过
叶欣怡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婆的出资款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叶欣怡律师敏锐地抓住了两个关键突破口。
1.夫妻双方并未形成借贷合意。 借条上只有丈夫一个人的签名,吴女士从未签字认可,也从未见过这份借条。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事后追认,才能认定双方均有借款意思表示。仅有单方签名的借条,难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借贷合意。
2.公婆从未对这笔“借款”进行过任何追讨。 出资后数年时间里,公婆从未向吴女士或丈夫主张过还款,也从未提及这是一笔借款——这与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通常会催讨还款的常理不符。叶律师据此向法庭充分论证: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不应将父母的出资直接推定为借贷,而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多数倾向于“无明确约定时认定为赠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叶欣怡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公婆的出资系对丈夫的个人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吴女士无需承担返还购房出资款的责任,成功避免了数百万元债务负担。
案例启发
叶欣怡律师借此案提醒: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直接关系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走向。仅有子女单方签名的借条,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知情、未签字、父母从未催讨,都是法院认定不构成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如果您正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等婚姻家事纠纷,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上海盈禾成律师事务所叶欣怡律师,深耕婚姻家事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十余年,以专业与温度为您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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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欣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