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相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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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解读

作者:田相蕾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50次举报
2023-01-17

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姻亲关系,不存在父母子与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殊情况下,如果继父母与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可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并适用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拟制血亲的条件:

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拟制血亲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意思表示,即收养。二是通过实际抚养教育的发生实现。

关于“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鉴于实际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为“实际受其抚养教育至何种程度可令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确定标准。

何为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何为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养兄弟姐妹也属于拟制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形成抚养关系拟制的血亲与形成收养关系拟制的血亲的区别:

继子女与生父母的血亲关系仍然存在,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消除,子女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形成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生父或生母间的血亲关系消灭。

 


个人简介:田相蕾律师,2010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年执业,至今执业13余年,积累丰富的诉讼经验。为人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6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保险理赔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63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