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相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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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适用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作者:田相蕾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97次举报
2022-07-14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个人简介:田相蕾律师,2010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年执业,至今执业13余年,积累丰富的诉讼经验。为人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6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保险理赔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1210220********63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