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主要涉及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进行抵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按照上述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该条已经被删除。现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当然认定无效。
参照程某春、重庆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188号】可得出以下结论:
案涉房产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直登记于一方名下,另一方对案涉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了默认态度,否则即应办理共有权利登记,但其一直未予办理,依法应推定另一方对涉案房屋抵押知道或应该知道。
抵押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所产生的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婚姻编的立法精神和保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之原则。
亦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抵押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担保人婚姻状况及配偶声明尽到审查义务。
故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在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