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文杰律师代理72岁老人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驳回其停止执行请求。二审中,张律师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重新梳理证据:用《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证明王某早在查封前已递交过户资料并实际居住22年;指出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具有生存权属性;强调未办证系因出卖人刘某拒不缴纳继承税且事后恶意抵押,老人无过错。通过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三维论证,成功说服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认定居住权优先于在后抵押权。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承担。张文杰通过程序与实体双突破,为老人保住唯一居所,实现“债权让位生存权”的逆转胜诉。
张文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