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
· 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48万元服务费及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猎头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与某电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猎头服务协议》,约定我方为B公司寻访人才,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0%,候选人受雇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服务费,逾期按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我方先后向B公司成功推荐5名候选人,但B公司仅支付14万元后便不再付款,且部分候选人在保证期内离职。B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仅需支付30%服务费。我方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全部服务费4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争议焦点】
1.保证期条款的适用问题:候选人提前离职,我方是否仍有义务继续推荐替代人选?在对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我方是否可免除保证期义务?
2.服务费计算标准:“税前年薪”如何认定?税后薪资应按何种系数换算为税前?
3.已付款项的抵扣顺序:B公司支付的14万元应如何分配至各候选人?
4.违约金是否过高: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是否应被调减?
【代理意见】
一、利用合同条款锁定“一次性全额付款”
协议明确约定:“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乙方不再承担保证期服务,甲方需一次性全额支付服务费。”
我方策略:不纠缠于候选人是否满三个月保证期,直接主张B公司逾期付款的事实——按约应在候选人上岗5个工作日内付款,但B公司始终拖延。一旦逾期付款成立,我方即免除保证期义务,对方不得以“候选人提前离职”为由扣减服务费。这一主张获得法院完全采纳。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计算服务费
针对B公司提出的“按实际任职时间折算服务费”的抗辩,我方主张:
· 协议明确约定服务费按年薪总额的20%计算,而非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
· 薪资为税后的,按协议约定乘以1.4倍换算为税前年薪;
B公司虽抗辩部分候选人工资通过个人账户发放、未代扣代缴个税,但法院以在案《录用通知书》《上岗确认函》等证据为准,全额支持我方主张。
三、厘清14万元付款的抵扣顺序
B公司辩称已付14万元系针对本案五名候选人的部分付款。我方提交证据证明:我方此前另成功推荐了候选人朱某某(服务费12万元),B公司支付的14万元中,12万元系支付朱某某的服务费,剩余2万元系支付本案首位上岗候选人的部分服务费。该主张获法院确认。
四、违约金标准获法院全额支持
B公司辩称日万分之六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我方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B公司系计算方式理解有误,其“过高”抗辩不予采信,全额支持我方违约金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B公司支付我方服务费48万元;
·B公司支付我方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分别自各候选人付款截止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
·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负担。
本案最终结果:法院判决全额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用人单位以“候选人提前离职”为由拒付服务费的典型胜诉案例,核心启示如下:
1.逾期付款是“免除保证期义务”的触发条件:协议中的关联条款设计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对方逾期付款在先,我方即免除后续保证期服务义务,同时取得“一次性全额支付”的权利。这一条款有效防止了用人单位以候选人离职为由无限期扣减服务费。
2.“税前”与“税后”的换算约定至关重要:协议明确约定税后薪资按1.4倍换算为税前,有效避免了因薪资口径不一致引发的计算争议。企业在签约时应重视此类细节条款的设计。
3.付款抵扣顺序需提前明确:在多候选人、多笔付款的情况下,付款方往往主张将已付款项分配给争议较小的候选人。我方通过在案邮件记录及证据链,成功还原了真实的付款对应关系。
4.违约金条款的举证责任分配:违约金过高”的主张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方仅口头抗辩而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坚定了我们在合同违约金条款设计上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