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代理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成功认定关联企业“私下录用”,一、二审全面胜诉

发布者:上海有思律师事务所2026年09月17日1人看过举报

【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最终结果: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核心诉请,二审维持原判,全面胜诉

 

【案情简介】

20199月,某猎头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与某医疗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猎头服务协议》,约定我方为F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寻访人才,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0%(最低30,000元),并明确约定:自推荐之日起两年内,若F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录用我方推荐人选而未书面告知,视为“私下录用”,须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

20207月,我方按约向F公司推荐候选人林某,并通过邮箱将推荐报告发送至F公司指定联系人。经面试,林某成功入职。然而,F公司始终未按约支付服务费。

调查发现,录用林某的主体并非F公司本身,而是F公司的关联公司——某门诊部。该门诊部的前身负责人、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宣传地址及实际管理人员,均与F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我方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以“录用主体非我司”为由拒绝付款,我方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F公司与录用林某的门诊部是否构成关联公司?

2. F公司是否构成“私下录用”?

【代理意见】

一审阶段(代理原告)

核心思路:以证据链锁定关联关系,突破“主体隔离”抗辩。

我们围绕协议条款构建证据体系:

1.多维度证明关联关系:

· 工商信息:F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录用林某的门诊部前身负责人为同一人

· 司法记录:多份生效判决显示,F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多次以该门诊部员工或经理身份代理诉讼,证明二者在人事上存在实质关联。

· 对外宣传:F公司电子广告中使用的地址,与该门诊部注册地址完全一致,表明对外经营中二者共用同一经营场所。

· 人员重合:F公司指定联系人、微信对接人均参与招聘流程,且该门诊部实际录用林某。

2.主张“私下录用”事实成立:

协议明确约定,关联公司录用视为推荐有效,未书面告知即构成私下录用。F公司在关联公司录用林某后,未以任何形式书面告知我方,违约事实清晰。

 

二审阶段(代理被上诉人)

核心思路:精准回应上诉理由,锁定一审判定。

针对F公司上诉提出的“不存在人格混同”“改制后已无关联”“我方涉嫌诈骗”等抗辩,我方逐条驳斥:

 

· 关联关系≠人格混同:协议约定的“关联公司”应从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地址等维度综合判断,无需达到“人格混同”的证明标准。作为F公司唯一股东同时系门诊部前身负责人,即为最直接关联证据。二审法院采纳此观点,明确认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合是判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标准之一”。

· “涉嫌诈骗”说辞无证据支持:对方主张我方涉及百余起诉讼系“职业骗局”,但仅凭诉讼历史不能证明合同诈骗,公安亦未立案。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仅凭公司的诉讼历史,尚不能够认定公司存在合同诈骗的事实”,无理抗辩被驳回。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F公司支付我方服务费30,000元;

·F公司支付我方违约金15,000

二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F公司负担。

本案最终结果:我方全部诉请获一审支持,二审全面维持,一、二审完胜。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认定“关联公司私下录用”的典型胜诉案例,核心启示如下:

1.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不以“人格混同”为前提:

    二审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判断关联关系应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重合为核心标准,辅以管理人员、经营地址、对外宣传等因素综合考量,无需达到“人格混同”的证明标准。

2.“私下录用”条款具有合同约束力:

    协议明确约定的“关联公司录用须书面告知”义务,是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主体“绕道”录用以规避服务费的有效制度设计。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即构成违约,法院对此予以充分支持。

3.对猎头行业防范同类风险的建议:

   · 签约时细化条款:明确“关联企业”的定义及列举范围;

   · 履约中固化证据:保存推荐报告发送记录、候选人面试/入职沟通记录、联系人身份信息等;

   · 遭遇“主体隔离”抗辩时:立即通过工商信息、司法文书、宣传资料等多渠道锁定关联关系,形成闭环证据链。

 


  • 上海有思律师事务所
  • 18321320922
  • 31310000MD0327334M
  •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996弄161号103室
华律入驻年份 1
  • 1年 入驻华律
  • 0次 用户采纳
  • 0次 用户点赞
  • 644分(优于72.73%的律所) 平台积分
  • 1小时内 响应时间
  • 7篇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