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领英强制执行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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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的各种场景

发布者:河南领英强制执行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1290人看过


张三与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过仲裁和法院判决,该分公司应当给付张三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三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予以立案。但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分公司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也已经停止营业。

张三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吗?

可以。因被执行人是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三可直接申请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共同清偿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成功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经调查总公司也没有足够财产可以清偿,但总公司还在其他各地设有分公司,请问张三可以申请执行其他分公司的财产么?

可以,而且无需通过追加程序,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财产。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五条: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经过执行张三的债权还是没有得到全面受偿。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A、B、C、D各实缴200万元,但工商档案里仅有股东C、D的验资报告,未发现股东A、B的出资证明,而且股东B已经在2019年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新的股东E。

张三能否以股东A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如经调查,股东A确实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法院可以追加股东A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调查股东B也没有足额缴纳出资,但已经将股权转让,张三可以申请追加股东B 为本案被执行人吗?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调查股东C虽然足额缴纳了出资,也有验资报告,但通过查询其向公司注资的账户发现股东C在注资次日就将注资款200万元全数又转回到自己个人名下账户。那么这种情况张三以什么名义追加股东C为被执行人呢?

张三可以以股东C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种原因被执行人某公司被责令关闭,但经调查,其所有设备均被股东D运往外地另立新厂进行经营,未支付公司设备款。这种情况张三能够以什么理由追加股东D为本案被执行人呢?

张三可以以被执行人被责令关闭后,其股东D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股东D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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