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强制执行阶段,吴某名下一车辆被法院扣押,后王某到法院称自己才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只是借吴某的指标购买,所以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是周某与吴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至法院,判决吴某应向周某履行判决共计30万余元的款项,周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吴某名下的一车辆被执行局扣押。但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均为王某,只是登记在吴某名下,王某在执行中提出异议申请后被法院驳回。王某又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对吴某名下的车辆停止执行,诉讼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证明其支付了车并提交车辆日常维修费发票及保险费等,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为什么在王某提交了车辆使用并购买的证据后连二审还是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律师认为
本案中,被采取强制执行的登记车辆是吴某并非王某,但王某主张涉案车辆是自己借吴某购车资格购买,并提交了购车付款记录以及车辆日常使用产生的费用明细凭证等相关证据,其结果还是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就是借名买车的关系,亦不能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在北京市购买车辆需有车辆配置指标才能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即使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借名买车的约定,但王某在明知自己目前并未取得购车资格,购买车辆也不能办理车辆登记的情况下,仍与吴某约定借名买车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登记在所有人名下。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中,车辆实际登记在吴某名下,而王某提交购买车辆付款凭证等证据不足以推翻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即便是与吴某有借名买车的约定,也不能认定车辆所有权就是王某,所以该案王某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所以“借名买车”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车辆购买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一旦遭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被执行的情况,是无法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很可能面临“钱车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