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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xx与刘XX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者:黄奇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0日 6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童XX,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湖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北XX(湖北XX律师。原审第三人(被申请执行人):袁X,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案件概述?上诉人童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第三人袁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主张?童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终止执行童XX名下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的房屋;2.认定该房屋为童XX单独所有。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童XX离婚后已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袁X支付了房屋50%的价款37万元。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应的转账记录、支付记录、收条或者收据等综合认定,仅以无支付规律,不符合交易习惯来推定童XX未支付房屋分割款,明显错误。一审过程中,童XX为证明其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依法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袁X的收款凭证、银行流水回单、江**林证言、(2017)额05民终1400号判决书、对话录音等证据证明童XX已经向袁X足额支付房屋转让款项。而根据童XX提供的交易明细,童XX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童XX从建设银行卡向袁X打款187457.57元;从中XX向袁X打款23795.07元;从股票账户中分割52665元;童XX还从2016年3月29日起直接向刘XX转账还款60001元,该事实已经在(2017)鄂05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童XX代袁X向江**林偿还债务28000元。童X的17350元债务也由童XX承担。同时,童XX还向袁X分四次交付现金共计110000元。上述金额共计479268.64元,扣除袁X向童XX转回的87364元仍有391904.64元,已超过协议约定的37万元。刘XX在2016年5月4日与袁X、以及刘XX姑姐的对话录音中也确认童XX在2016年3月22日才知晓袁X在外欠下赌债,并在随后为袁X还款二十余万元。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童XX向袁X支付了涉案房屋分割款项。一审法院认为?二、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童XX已经举证证明向袁X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割款项,刘XX如果认为该部分款项并不是涉案房屋补偿款,则应当由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现刘XX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童XX已足额支付协议款项。袁X无视家庭责任义务,在外放码、赌博,欠下高额债务。童XX因袁X的赌博行为损失了家庭唯一住房、背负多笔债务、独自抚养女儿,经济上早已举步维艰。童XX因房屋变现需要时间,而刘XX等逼债急迫才由童XX个人筹钱先行替袁X偿还债务,抵扣房屋分割款项。童XX先替袁X偿还部分款项后办理离婚手续也是因为袁X要求童XX为其支付款项后才同意协议离婚,但相关协议已于2016年3月22日达成一致意见。在该种情形下,童XX向袁X还款或者代袁X向刘XX还款等行为认定为其在履行离婚协议的付款义务更具有合理性。因此,童XX的举证已经达到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童XX已经向袁X支付了房屋转让费用。刘XX主张童XX向袁X等转账的37万元并不是房屋补偿款,应当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法院对童XX4月5日离婚,但在4月5日之前已给付部分款项的性质有疑问,但从2016年4月5日起,童XX对袁X除离婚协议约定的37万元给付义务外,已无其他任何给付款项的义务。童XX在2016年4月5日后向袁X给付款项的行为只能是履行离婚协议。三、童XX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已完全履行了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依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物权请求权。童XX的物权请求权明显优于刘XX的债权请求权,该房屋应为童XX个人所有。依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双方当事人有权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童XX与袁X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平均分配的约定属于公民对个人财产行使自由处分权,对童XX与袁X均具有约束力。且袁X所分得的房屋份额已高于法律规定,童XX也已依照协议约定向袁X给付了全部款项,未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并不属于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童XX在按照协议约定向袁X支付相应价款后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份额,即在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房屋时袁X已无共有份额。而袁X对刘XX所负债务系其各人债务,与童XX无关,因此原审法院查封该房屋有误。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宜昌市12345市民热线第三方评价员。擅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宜昌
  • 执业单位: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520********9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