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用银行卡“走个账”,网上兼职“跑分”赚点外快,为不明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这些看似普通的帮忙行为,与主动参与诈骗、开设赌场究竟如何划清法律边界?
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简称“《意见》”),直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难题。
作为近年来案件量增长最快的罪名之一,帮信罪与上游关联犯罪共犯中间的“模糊地带”,往往是刑事辩护的焦点所在,与此对应,如何区分帮信罪与上游关联犯罪共犯,也便成了一个重中之重。
01 帮信罪的独立地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专门规制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它与上游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相比,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帮信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主要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帮信罪并非上游犯罪的“附属品”,而是独立成罪。其成立前提是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但相应的嫌疑人未与上游犯罪分子形成紧密的共同犯罪关系。
02 帮信罪与上游具体犯罪的四大核心区分维度
司法实践中,厘清以下几个维度是准确区分帮信罪与上游关联犯罪共犯的关键。
——主观认知程度:明知与共谋的本质差异
“明知”是帮信罪构成的核心主观要件,其认定标准在2025年的《意见》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新的司法解释列举了多种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具体情形,例如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等。
与帮信罪中的“明知”不同,构成上游关联犯罪的共犯(如诈骗罪的共犯)要求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者之间存在“共谋”。“共谋”意味着双方有共同实施具体犯罪的意思联络和分工安排,行为人的参与是犯罪计划的一部分,而非仅仅是提供外围帮助。
——行为介入时间不同
帮信行为主要发生在信息网络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之前,旨在为犯罪“输血供粮”或提供“技术助攻”。典型的如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搭建通讯传输通道等,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而上游犯罪本身的实行行为则贯穿犯罪全过程。为上游犯罪转移、窝藏犯罪所得的行为,则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非帮信罪。
——帮助行为性质:技术中立性与犯罪专属性的界限
帮信罪帮助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潜在的“技术中立性”。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本身可能具有合法用途。只有当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这些服务实施犯罪仍提供时,才构成犯罪。
与此相对,若行为人提供的是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服务,如专门用于诈骗的虚假投资APP,则可能直接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故意:松散帮助与紧密共犯的差异
帮信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者之间的犯意联络通常是单向且松散的。帮信行为人往往只知道自己提供的帮助可能被用于了犯罪,但并不清楚具体犯罪细节,也未参与犯罪计划与分成。
这是一种概括性的故意。而上游关联犯罪的共犯之间,则存在明确、具体的共同犯罪故意,对犯罪目标、手段、分工有清晰的沟通和共识,形成了紧密的犯罪共同体。
03 实践中最易混淆的两组罪名辨析
在实践中,帮信罪与某些关联犯罪的界限尤其需要仔细甄别。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一组罪名,尤其在“两卡”犯罪中。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发生阶段。
帮信罪:行为对象是“犯罪活动”本身。提供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是为了接收和流转尚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资金,这些资金的性质是“犯罪资金”,但犯罪活动可能尚未完成。
掩隐罪: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意味着上游犯罪已经既遂,产生了确定的犯罪所得,行为人再对这些财物进行转移、窝藏等操作。
——帮信罪与诈骗等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
《意见》明确提出,应根据是否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来准确区分帮信罪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
举例而言,如果仅为某个诈骗团伙在某一阶段提供了临时性的支付通道,可能认定为帮信罪。
但如果长期、固定地为该团伙提供技术支持,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04 从最新规定看定罪标准的精细化
——2025年的《意见》在定罪逻辑上体现了审慎和精确化的趋势。强调“全面把握主客观方面”“综合认定”,避免客观归罪。《意见》明确指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必须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基础上予以综合认定。
——在涉“两卡”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防止仅因流水金额达标就草率认定为帮信罪。
——“情节严重”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意见》详细列举了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这些细化规定,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结语
刑辩永无止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只有不断加深自身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且有效的辩护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