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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法研|刑事立案量刑标准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宋瑞学律师时间:2025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1次举报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将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独立成罪。随着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愈发频繁,帮信案件也一直呈现一个高发态势,其中也有不少人,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知法而涉嫌该罪,因此,普及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就显得十分必要了。笔者接下来将简述帮信罪犯罪构成,并结合现行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下帮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在帮助大家学习帮信罪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希望可以给到已经身陷帮信罪旋涡的朋友一定的帮助。

一、帮信罪犯罪构成要件

帮信罪指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犯罪客体:该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前述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此罪;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需要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不要求明确知道他人实施的是何种犯罪,更不要求有“通谋”。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会被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追诉。其中以上述第(七)项中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三、量刑标准

(一)量刑档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帮信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量刑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办法如下:

1.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根据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综合考虑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以上的分享能让大家学有所获,能真正帮到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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