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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随笔|刑法必须保持谦抑性

作者:宋瑞学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次举报

“感觉刑事立案比刑事辩护还要难!” 听到这样的感慨,作为一名专注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其实内心还是很欣慰的。毕竟,刑法是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法律,在相应的法律关系还能够通过民事、行政等其他手段得到调整时,就不应该轻易启动刑事手段。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在其他手段保护已经足够时,刑法必须保持克制和谦抑,也即刑法必须保持谦抑性。

只有在用其他手段已无法有效保护相应利益,而只能通过刑罚才能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刑罚作为“最后手段”才能被使用。

另外,刑罚权的运用必须限制在最小的活动范围内,在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启动刑事处罚前,必须考虑用刑法保护法益是不是唯一且合理的手段,以此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然而,笔者越来越发现,实践当中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很多人在与他人产生纠纷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想到的不是民事、行政等手段,而是能否往刑事犯罪上去靠拢,并且希望通过刑事立案施压的方式来达到维护经济利益的目的。这一点在诈骗或合同诈骗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

笔者在2024年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就属于前述情形。起因是双方经第三方介绍签订了一份职业介绍协议,协议约定我方当事人为对方提供职业培训,并将对方介绍到相应的企业工作,如果最终未能成功入职,则退还全部费用。

疫情原因,职业培训一直没能如期安排,也没能将对方成功安排到相应的企业,最终对方报案。

由于外观上确实跟诈骗沾点边儿,我方当事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我们介入后,发现压根不是我方当事人不退款,只是一时疏忽了。

而且,就退款事宜我方当事人早就做过安排。由于中间人欠我方当事人钱,所以退款事宜由中间人来负责,以抵消双方之间的债务。中间人没有退还对方的费用,也没有告诉我方当事人。这是导致我方当事人没能及时退还对方费用的重要原因。

综合全案来看,我方当事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终在侦查阶段我们从证据不足的角度出发,组织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又成功说服检察官对我方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案件总计历经11个月,至此,我方当事人才彻底从刑事追诉的危机中走出。

通过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刑法保持谦抑性的必要性。试想,如果只要有纠纷就可以随意启动刑事手段给对方施压,甚至只要有纠纷就可以让对方进去服刑,那将是多么恐怖的一件事情。

在此我想说,作为纠纷的一方想要启动刑事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利益的目的,这可能是出于本能,也无可厚非。但这也恰恰把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必要提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此时,如果刑法谦抑性有失,那将是每一个人的灾难。就像悬在头顶的利剑,谁都不知道它何时会落到谁的头上!

刑法严厉,理当慎重!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日有所感,遂以文字形式记录。

写于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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