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平板电脑及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低龄儿童成为我国广大网民中的一员。然而,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以及低龄儿童心智尚不成熟、缺乏判断力的特点,广大低龄儿童在网络冲浪中娱乐身心的同时,也面临着互联网带来的各种风险,甚至受到不法侵害,其中非常典型的一种就是“隔空猥亵”,又叫“网络猥亵”。
我国《刑法》意义上的“隔空猥亵”主要是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情形。鉴于前述情形往往与实际接触未成年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出于对未成年的特别保护,司法实践中将前述情形按照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则要升格法定刑,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针对低龄儿童的隔空猥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但确实隔空式猥亵儿童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别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隔空式猥亵儿童案中“多人”或“多次”是否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十分不统一,导致适用法律混乱,甚至出现隔空猥亵儿童三次,量刑却比强奸幼女还要重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在隔空式猥亵儿童案中“多人”或“多次”是否要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对不法侵害人升格法定刑值得商榷。以下是笔者本人的两点不成熟的想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1.隔空猥亵儿童是否达到“多人”或“多次”在隔空式猥亵儿童案中适宜作为一个罪与非罪的标准。
如上所述,隔空式猥亵儿童罪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别于传统的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且机械适用传统猥亵儿童案中有关“多人”“多次”加重处罚的规定,容易造成量刑畸重,背离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对隔空式猥亵儿童在认定罪与非罪时,应当更加审慎。笔者认为,如果只是偶发的一次隔空猥亵,不宜以犯罪论处,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多人”或“多次”,才适宜按照犯罪论处。对于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人员,则完全可以通过治安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
2.隔空猥亵儿童达到绝对“多人”或“多数”可以作为隔空猥亵儿童案中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进行升档量刑。
在传统猥亵儿童案中,猥亵儿童达三人或三次,便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进而加重处罚。如上所述,隔空猥亵儿童达三人或三次,适宜作为隔空式猥亵儿童案罪与非罪的标准,而非加重处罚的情节,但如果隔空式猥亵儿童案中完全忽略不法侵害人猥亵儿童的人数和次数的情节,也明显失之偏颇。笔者认为,可以将隔空猥亵儿童达到绝对“多人”或“多数”,比如隔空猥亵儿童达传统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数”的二倍以上,作为隔空式猥亵儿童案中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进行升档量刑。
本文系笔者站在法律适用的角度,对隔空式猥亵儿童案中有关“多人”“多次”情节的探讨,与笔者个人价值观无关!未成年,尤其低龄儿童,作为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怎么保护都不过分!从个人情感的角度说,对于胆敢将魔爪伸向这个群体的不法分子,怎么处罚也不过分!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任何犯罪都要罚当其罪,实现罪刑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