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多年单身,去年经家里介绍与隔壁村的小C认识并发展为情侣关系,而后两人便迅速地领取了结婚证,小A为表达对小C的爱意一次性给予小C彩礼18万元人民币,但在双方婚礼前夜小A却收到了小C要求分手的短信,称其还是放不下前男友。小A同意但要求归还彩礼,小C表示彩礼是小A自愿给付,其没有义务返还。那么问题来了哪些情形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呢?小C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在性质上属于结婚一方当事人(通常为男方)以结婚为条件而对结婚另一方当事人所为的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都可以视为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成立。
文首的案例,虽然小A与小C在办婚礼前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二人并未共同生活,小A可以主张小C返还彩礼,小C也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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