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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继承宅基地房屋

作者:郭方舒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2次举报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网友咨询:


  “外嫁女”能否继承宅基地房屋?


  律师解答: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只要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即可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继承权。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律师补充: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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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方舒律师,执业于知名大所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海河分法律频道特邀律师,擅长领域民商法诉讼,股权架构,法律顾问,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68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