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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作者:郭方舒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次举报

我国法律并未限制未成年人成为房屋所有权人,而现实中,夫妻出于各种现实情况考虑,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十分常见。


  网友咨询:


  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看当时沟通记录,尽量用证据还原事实。


  律师补充: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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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方舒律师,执业于知名大所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海河分法律频道特邀律师,擅长领域民商法诉讼,股权架构,法律顾问,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68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