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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发布者:汪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9日|分类:私人律师 |41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8日,安龙县人民政府(甲方)与太平洋公司(乙方)签订《安龙县人民政府太平洋建设集团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作框架性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合作建设项目名称及规模:安龙县城迎宾大道延伸线、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路网及供水工程、物流园区路网及土木工程、南环线、北环线、轻工业园区路网及标准化厂房、仙鹤坪景区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自2011年至2015年,总投资约30.8亿元人民币。

      2014年6月10日,太平洋公司中标承接安龙县教育局发包的安龙县教育园区一期场地平整及道路市政工程项目,并收到《中标通知书》。

       合同签订后,太平洋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4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0月23日,案涉工程经贵州兴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审计价款为45,934,080.66元,已付工程价款为34,369,000元。另查,太平洋公司具有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

安龙县教育局是否应支付太平洋公司工程款11,565,080.66元、工程款利息2,276,738.73元、违约金753,193.69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0月31日,以后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本案承包人太平洋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案涉工程的建设,发包人安龙县教育局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太平洋公司诉请的尚欠工程款项11,565,080.66元,安龙县教育局并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依法确认由安龙县教育局支付太平洋公司尚欠工程款11,565,080.66元。关于安龙县教育局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案涉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是无效的,故太平洋公司诉请违约金的诉请不予得到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安龙县教育局未及时支付太平洋公司的工程款,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利息以未付工程款11,565,080.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审计结算确定工程款次日2015年10月24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律师认为

       

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根据我国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仅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一是,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二是,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三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但是,在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就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

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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