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虽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其股权转让而消灭,否则将导致股东向偿债能力较差的受让人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增加商事交易风险,违背了公司法律制度的原则。
无独有偶:
法院审理认为: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虽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其股权转让而消灭,否则将导致股东向偿债能力较差的受让人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增加商事交易风险,违背了公司法律制度的原则。
无独有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