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珏辉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9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原告P与被告J公司合同纠纷案,2021年7月16日原告P与被告应聘,应聘为前台工作,7月20日在公司建议下原告开展直播业务,但8月25日公司未按照口头约定发放7月提成,9月25日经催讨,公司表示扣押发放直播提成,2021年10月9日在扣押直播提成的前提下,要求原告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最终也只发放了8月提成,7月至今未给。后原告按照协议要求完成表演任务,被告承诺按照有效流水的35%支付直播服务费,自2021年12月至今被告应支付21645元,但被告至今未付。特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主张尚未发放的提成为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5月。
原告P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被告支付直播服务费2164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J公司答辩称,一、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存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入职,2022年1月15日离职,3月25日前后再次复职,双方继续履行协议,是原告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义务在外站直播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扣押直播服务费,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系原告违约在先,对此被告已提出反诉;二、原告主张的直播服务费包含有被告为提高原告人气,烘托气氛而支出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得的直播服务费分成比例为有效流水的30%即17237.6元,已经预支1000元,被告未付直播费用仅为16237.6元。综上恳请依法裁判。
反诉原告J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P在J公司从事网络直播业务,双方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协议约定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艺人;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艺人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认可,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已经包括了保密及竞业禁止的费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演艺平台、网站进行开播且不得从事艺人表演、经纪相关行业经营活动,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000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反诉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他平台网站直播,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反诉被告P答辩称,首先,反诉原告违约发放提成,无权主张违约责任;其次,反诉原告所称的在外站直播是2022年8月,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并且案涉协议是在反诉原告将提成押月发放的前提下签的,即使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也没有按约定发放提成,2022年1月15日反诉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反诉原告同意并于2022年1月23日将被告移出工作群,反诉被告在被原告移出工作群之后3月份才在外站直播,即使反诉被告在3月份又复职了,双方也没有重签合同,即使按原合同,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综上,恳请驳回反诉原告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宁波市J公司合作协议》、P与M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播“倾城-依沫”直播后台数据、抖音号“忘”直播页面截图,经当事人双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审理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7月,P以前台职务应聘至J公司,入职后即开始学习直播,后以“倾城-依沫”的主播昵称(cc号393728701)在J公司合作的网易CC平台直播。
同年10月9日,J公司(甲方)与P(乙方)签订《宁波市J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如下内容:第一条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甲方负责线下设备维护、提供线下艺人工作环境。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享有按协议约定要求及时间收取直播演艺服务费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和义务,2.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艺人……9.乙方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一个月后签署解约协议,方可解约,未经甲方允许,艺人不得无故停播,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尚未发放的报酬、提成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业绩考核及待遇,直播平台的官方分成百分比:5.1、网易CC直播服务费基础分成比例为有效流水的30%;税金由甲方承担……5.3、每月有效直播时长26天156小时,5.4、艺人未满足每月最低有效时长26天156小时,则当月流水分成比例下调10%……5.6、服务费均于考核的次月25日前发放,如遇节假日顺延。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艺人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4.乙方认可,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已经包括了保密及竞业禁止的费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演艺平台、网站进行开播且不得从事艺人表演、经纪相关行业经营活动,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合同还对争议管辖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签名。
庭审中双方确认,P于2022年1月15日离职停播,3月26日复播,开始复播后未重新签订合同。另确认,根据CC平台系统后台数据核算,P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5月的流水(已根据C币流水转换为人民币)明细如下表,最终用以核算工资的有效流水为下表中的流水减公司扶持流水。
月份流水(元)公司扶持流水(元)月开播有效天数(天)月开播总时长
1244525.4656.629169小时58分55秒
37116.2623小时51分1秒
48295.61004.226161小时52分56秒
51896.5423小时55分2秒
合计61833.71660.8
P确认于2021年8月、2022年3月25日至30日期间以昵称“忘”在抖音平台直播。
法院审理
本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解除案涉《合作协议》无异议,但对P主张案涉《合作协议》系2022年1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存有争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P与M的持续聊天记录,P虽于2022年1月15日向M提出离职,M亦表示同意并于1月22日将其移出工作群,但案涉《合作协议》对于乙方提前解约有“乙方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一个月后签署解约协议,方可解约”的约定,自2022年1月15日P提出提前解约、M亦表示同意后,双方并未在一个月后签订书面解约协议,相反又于2022年2月22日至3月9日,协商复播事宜并商定P于3月26日复播,故P关于双方已于2022年1月15日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作协议》的主张,与合同约定的解约形式不符,但双方因提成发放与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致使本案成讼后,对于P解除合同的诉请,J公司表示同意,应认定双方于诉讼中达成解约的合意,本院认定案涉《合作协议》于2022年2月9日解除。
在解除案涉《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对于J公司应向P发放的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及5月的提成金额以及P在合同期内在抖音直播是否构成违约及如构成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存有争议。
关于J公司应向P发放的提成金额,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按CC后台数据认定流水,P亦认可公司扶持流水在后台数据流水中扣除后作为计算提成基数的有效流水,故本院结合双方确认的后台数据及公司扶持流水,认定P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及5月的有效流水为60172.9元(总流水61833.7-公司扶持流水1660.8)。P主张提成系按照有效流水的35%发放,J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提成比例为有效流水的30%,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对此,本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第五条虽约定有提成比例,但结合P与M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前述30%的计提比例应系保底提成,P与J公司实际是以35%的比例核算提成,经查明P于2022年5月预支1000元,应在提成金额中予以扣除,故对于J公司应向P支付的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及5月的提成,根据已查明的有效流水认定为20060.5(60172.9*35%-1000)元。
关于P在合同期内在抖音直播是否构成违约及如构成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除权人得以在合同因违约解除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J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并未按约定的“考核次月25日前”向P发放提成,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P2021年11月的直播提成直至2022年2月22日才发放完毕,庭审中J公司虽抗辩案涉诉争月份的提成不存在迟延发放,实际是平台系统考核就是押月进行、P还存在2022年1月停播、3月复播,系统对主播账号恢复后数据统计也需要时间等,但并未举证证明提成超过约定发放期限系因平台系统考核所致,J公司另抗辩因P在外站直播的违约行为,J公司有权暂扣提成,对此,经查案涉《合作协议》虽在第三条第2条、第六条第1条约定“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艺人”、“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艺人资格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但根据P与M的微信聊天记录,M已于2022年1月22日向P承诺对于其在CC平台以外平台的直播行为不予限制,应视为J公司已对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形进行了变更,且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P催促发放提成时,M从未提及因P在抖音直播违反约定公司将提成予以暂扣,故对J公司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J公司并不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向P主张违约责任;此外,J公司在反诉中系援引案涉《合作协议》第六条第4条主张P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经查,该条系双方基于保密和竞业禁止对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乙方在外站直播行为的违约责任约定,该约定并不适用于本案诉争的P在合同期内在抖音直播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综上,对于J公司主张P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P与J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3年2月9日解除;
二、J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P支付2021年12月、2022年3月、4月及5月的提成共计20060.5元(已扣除预支的1000元);
三、驳回P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J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0.5元,由J公司承担156元,由P承担1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J公司承担。
附: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年
5563分 (优于92.75%的律师)
一天内
6篇 (优于91.5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