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邵XX返还原告王XX借款4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计算)。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邵XX返还原告王XX借款4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的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邵XX曾陆续向原告王XX借款。2018年1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于2018年11月底前返还10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前返还100000元,于2019年6月1日前返还100000元,于2019年9月1日前返还100000元,如未按时返还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给原告。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XX为此诉至本院。现原告按月利率1%向被告主张借款利息,超过部分利息自愿放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借款4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0元(已减半),由被告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