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离婚纠纷。男方作为原告起诉,诉讼请求仅为三项:一、判令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由女方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起诉状中只字未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事实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近二十年,男方有稳定工作单位,名下有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等财产。若仅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女方的财产权益将完全被“漏掉”。
从表面看,男方日常工资收入并不算高,但李笑笑律师并没有因此就放弃对财产线索的追查。相反,李笑笑律师认为,工资不高不代表没有财产积累:近二十年的婚姻期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婚后还贷及房产增值等,都可能构成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正是这种“不放过任何可能线索”的办案思路,为后续查明财产、争取调解利益打下了基础。
二、律师介入与办案思路
女方委托李笑笑律师代理后,李笑笑律师没有把工作停留在“同意或不同意离婚”的答辩层面,而是重点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分割展开调查和主张。
主要工作包括:
申请调查令,查询男方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调查令,查询男方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申请调查令,查询男方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明细;
在庭审中要求男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还款凭证、工资收入及银行流水;
针对男方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主张可认定女方关于男方持有储蓄的主张成立;
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提出男方在诉讼期间存在超日常消费行为,主张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请求在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
三、律师查明的关键财产线索
通过调查令及庭审举证,李笑笑律师查明了以下关键事实:
不动产:男方名下有一套位于某市某街道的公寓房产,双方确认该房具有一定市场价值。该房虽系男方婚前购买,但存在贷款,大部分还款发生在婚后,婚后还款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养老保险:自结婚登记至2024年8月,男方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存在一定总额,该部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缴费,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住房公积金:自结婚登记至2024年8月30日,男方公积金账户有相应余额,后续增加部分亦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工资收入与储蓄:男方工作单位效益较好,工资待遇相对稳定,有一定储蓄。女方主张对其名下相应储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可能存在的转移财产行为:诉讼期间男方存在一反常态的超日常消费行为,女方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可能。
四、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法院主持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
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子由女方抚养至十八周岁,男方自2024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
男方名下案涉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保险现金价值归男方所有;
男方于2024年12月25日前支付女方680,000元;若男方在2024年12月22日前将案涉房产出售成功,则在出售后三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若男方未按约支付,女方可就总金额700,000元扣除已付款项申请执行;
女方于2024年10月28日前搬离案涉房屋,逾期未搬离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各自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李笑笑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权益:
原告起诉时仅要求离婚,未提出任何财产分割请求。如果女方被动应诉,很可能只解决“离不离”和“孩子归谁”,而无法处理近二十年婚姻中积累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笑笑律师通过主动调查、申请调查令、要求对方举证、援引证据规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方式,最终在调解中为女方争取到:
一次性财产补偿680,000元;
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若男方逾期付款,女方可按700,000元总金额申请执行,形成履约保障;
明确了搬离期限及违约金条款,避免后续腾房纠纷。
从“原告只诉离婚、不提财产”到“女方获得68万元财产利益并取得孩子抚养权”,李笑笑律师在本案中实现了对当事人财产权益和身份权益的双重保护。
李笑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