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算,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算,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8年6月7日存入被告账户170000元、90000元,于2018年5月18日通过案外人陶XX转入被告账户7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伍万元,于2019年2月5日前归还利息,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被告未返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X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算,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算,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8元(已减半),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