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笑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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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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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某木制工艺厂、某动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

发布者:李笑笑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7日 4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视效动漫有限公司(X),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X层(X),营业执照注册编号X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XX木制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XXX号,注册号:X

经营者:王XX,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住浙江省云和县白龙山街道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女,1987年9月,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住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XX巷,经营者妻子。

原告XX视效动漫有限公司(X)(以下简称XX视效公司”)与被告XXXX木制工艺厂(以下简称XX木制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分别于2022年8月11日、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8月31日当庭宣判。原告XX视效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XX木制厂委托代理人陈红菲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XX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合理维权费用支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X》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先后成功进入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X》动画片及动画片内X”“X”“X”“X”“X”“X”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X”“X”“X”“X”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XX木制厂答辩称:案涉侵权产品从其他地方购买,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这款产品就2021年卖了一些,数量不多,买家多为零散客户。

原告XX视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8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9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6号、(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7号公证书各一份,待证原告是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2019)深前证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人民网网页截图(复印件)一份,待证原告案涉美术作品具有较高品牌声誉,正品销量较高;3.(2019)厦鹭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待证X被聘请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荣誉度;4.(2021)浙台合证字第14791号公证书一份、封存侵权实物包裹一个,待证被告销售原告案涉美术作品的商品,侵犯了原告著作权。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2021年度销售案涉美术作品的商品清单,待证实际销售案涉美术作品的商品数量一百多件。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清单并非全部销量,被告从2018年12月就已经开始售卖案涉侵权商品。本院对原、被告证据三性予以确认,待证事实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5年11月27日,原告XX视效公司就动画片《X》中的卡通形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取得登记号:XXXX,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X,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1月,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根据原告证据显示,原告请求保护的《X》系列作品外形为车辆拟人化动漫图案,作品名称为X整体形象为蓝白色为主的警车,车头顶部模拟警报灯样式,车头中间为五官形象及黄边多边形车灯。作品名称为X整体形象为黑红黄为主色的消防车,车头顶部为红色消防警报灯,车头中间为五官形象及长条形车灯,额头部分标有字母X”“X”等英文。作品名称为X整体形象为白色和粉色的救护车,车头顶部带有粉色蝴蝶结,蝴蝶结中央白色方形内有红十字标识,车头有凸出帽檐,车头中间为五官形象及两个圆形车灯。作品名称为X整体为绿色、红色和蓝色的直升飞机形象,机头顶部有三叉形状的螺旋桨,螺旋桨上有红色半球型装饰,机头正面螺旋桨下方有被白色圆圈围住的大写英文字母X”,机头正面中间有五官形象及两个圆形的红色车灯,五官中眼睛外部被护目镜形状包围,护目镜上部是凸出的蓝色帽檐,机头左右两侧有半球形装饰。

XX视效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侵犯XX视效公司享有权益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维权诉讼,特别授权委托给陈XX和邹XX律师,且授权陈XX和邹XX律师可以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行使其被授权的行为。该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并经大韩民国外交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使领馆认证。

2021年11月1日,台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原告XX视效公司委托,向浙江省台州市合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浙江省台州市合信公证处指派公证员葛X、公证员助理颜XX与台州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XX到一家门面为“菜鸟驿站X”快递站签收一件快递包裹(快递单号:X)。2021年11月5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张XX对上述包裹进行拆封,查看物品并拍照后封存,封存后包裹由张XX保管。2021年11月12日,颜XX登录X购物平台,进入“我的阿里”-“已买到货品”,搜索订单号“X”订单,对该订单中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商品详情及店铺经营情况进行浏览并截屏。2021年11月15日,浙江省台州市合信公证处作出(2021)浙台合证字第14791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购买实物,内有木制拼图玩具九组共计18块。内含案涉作品图案的拼图有一组两块,原告经比对认为,图案显示左边粉红救护车形象是“X”,绿色头顶上有字母提示这个是“X”,蓝色是“X”,最右边头顶有“X”的是X,跟原告享有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对原告的比对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而涉案著作权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案涉XXXX”形象,富有艺术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案涉美术作品登记证书文本公证书,在被告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经受让取得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陈XX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代表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诉讼,并转委托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

关于被告XX木制厂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的图案与案涉美术作品的卡通形象上在构成要素、色彩搭配、线条勾画、拟人化设计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含有案涉美术作品的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但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等因素及侵权标志对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积极作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并委托律师出庭、原告为公证购买侵权商品支付货款等事实,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和县XX木制工艺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XX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登记号为:XXXX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云和县XX木制工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XX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93元,被告云和县XX木制工艺厂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笑笑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和浙江大学,获得法学和工学双学位,专利代理师,双证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90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