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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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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案例:房屋登记行政决定案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153人看过


案情介绍

靳某是河南鹤壁某镇人,在当地某家属院居住,拥有建筑面积一百余平方米的房屋。当地房产管理中心以靳某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报材料中有涂改痕迹为由,认定其申报不实,并根据《当地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对靳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和收回,并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书,无奈之下靳某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靳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为自己讨要一个的说法。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代理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为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后,掌握基本证据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当地房屋房产管理中心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书。房产管理中心辩称作出的房屋登记行政撤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的房屋登记行政撤销行为程序合法;作出的房屋登记行政撤销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合法有效的处理决定,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过律师一番努力反驳后,对其提交的法律依据出现异议,其依据的管理办法已经在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前就已经废止了。同时该处罚决定是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的处理决定,但未给出听证时间等违反程序的行为直接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最后法院作出撤销被告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书,案件在律师努力以及委托人积极配合下终于胜利了,维权行动获得了极大的成功。

【杰睿说法】

在本案中,因委托人及时的找到律师来维权,介入案件后找住时机以其多年办案经验,致使委托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得以彰显。本案中被告委托人进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其处罚种类是吊销原告的许可证,属于较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被告作出的程序无集体讨论决定,无审核意见,这在被告的受案审批表中有明确记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证的许可处罚,应当保证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不少于3日,本案中被告告知时间与行政处罚时间为同一时间,行政告知沦为可有可无的程序,没有给予当事人足够的听证时间,擅自下发决定书,原告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行政处罚无效。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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