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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工程建筑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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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在拆迁中的重要性

发布者: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370人看过


案情介绍

凤某是江苏镇江人,在当地有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之后因当地政府建设某项目,将凤某的房屋所在地划入此次拆迁范围内。拆迁方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征收拆迁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还对凤某威逼利诱让其签订了空白协议,随后拆迁方出动相关人员将凤某的房屋强行拆除了,面对如此打击,凤某精神恍惚,几近昏厥。面对如此不公,凤某决定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通过网上咨询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代理。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程序,将几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递交到了相关机构及当地政府,但是迟迟没有得到回复,几日后市政府人员打电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职责范围,让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市政府仅仅打电话就逃避自己应履行的职责,这是法律不允许的。随后律师立即申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复议到省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答复。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确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至此凤某也渐渐有了信心,对自己法律维权的决心也更加坚定。随后律师在得到政府信息后,立即着手查找其中违法之处,并制定下一步维权方案,与此同时接到凤某的电话,说有政府人员找到他谈赔偿问题,随后律师帮助其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

【杰睿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在拆迁维权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唯一可以让当事人真正地了解征地拆迁内容,获取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的途径,可是很多政府部门出于隐藏征地拆迁审批手续上的瑕疵而不愿履行这项行政职责,再加上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更不知道在信息公开申请受阻的时候该如何处理,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权。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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