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苏某和谢某是湖北省某村村民,在村里各有一间门面房用于生意经营。2013年因政府修建水利工程项目,需要征收苏某和谢某的门面房。拆迁公告公布后不久,政府又公示了征收补偿方案,苏某和谢某在看过补偿方案后发现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款只有统一的一种,就是住房补偿,而且店铺的补偿价格也和住房一样。苏某和谢某想来想去还是觉得不合理,于是就咨询了律师,这才发现补偿价格的问题所在。经过慎重的考虑终于下定决心,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接受苏某和谢某的委托后,我所律师马上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在对事情经过有了一个详细的了解后,经过我所律师的分析论证,最终制作出了维权方案。在经过调查取证后,我所律师敏锐的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门面房的补偿价格与住房的补偿价格一样,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我所律师代表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我所律师出具了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门面房的经营许可证明等证据支持我方诉求,政府相关部门面对我方的“牙尖嘴利”无力反驳,也未拿出任何足以证明其被诉行为合法的证据。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政府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杰睿说法】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门面房和住房在属性上有一定差别,所以实际的补偿也有所不同。门面房是经营性用房,所以在补偿时,只要是合法经营,就可以取得正常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律师,才能保护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