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雷某和韦某是湖南省某村村民,在村里各自拥有一套宅基地房和两亩耕地。2014年因政府要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对部分土地进行了征收,雷某和韦某家的土地也在征收之列。对于征收雷某和韦某两家忧喜参半,一方面高兴将来可以换到新居所,另一方面怕政府征收部门不按法律来,到时候就麻烦了。随着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雷某和韦某的预感成为了现实。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补偿价格太低,与当时周边的房价差距相当大,耕地则更是低廉,就几千块的补偿款。眼见自家如果拆迁将会损失惨重,经过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无果,于是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经过朋友介绍,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对案件经过了解透彻后,我所律师通过分析和模拟论证,制作出了维权方案。首先我所律师代表当事人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政府公开相关部门标准,但不出所料,直至法定期限届满政府相关部门也未予以答复。于是我所律师就代表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将政府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我方出具了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周边商品房的近期交易价格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则称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价格是经过合理评估和计算得出的,是合理合法的,但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支持他们的观点。因此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政府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已做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并赔偿雷某和韦某的相关损失。
【杰睿说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所以,拆迁应保障被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拆迁后应当比之前生活条件更好。因此,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或者委托律师,才能更好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