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虞某和姚某是湖北省某村村民,在村里各有一套住宅。2012年因政府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部分土地,虞某和姚某的住宅也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之内。随后政府就公示的征收补偿方案,但其中对老房子的估价虞某和姚某存在疑问,而且既没有规定安置费用,也没有安排周转房,因此虞某和姚某拒绝签订拆迁协议。在补偿方案公示后过了一个月,政府部门就强行将虞某和姚某的住宅推平了。在外工作的虞某和姚某急匆匆的赶回家,只看到了满地的废墟,面对政府的强权,虞某和姚某感到十分无奈,但又十分生气,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迅速赶往当地了解调查案情,经过分析研究制作出了具体的维权方案。首先,我所律师先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但直至法定期限届满,政府相关部门也未能公开相关信息,于是我所律师代表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我所律师出具了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以及政府公示的拆迁补偿公告等证据支持我方诉求,而政府相关部门在庭审中未能提出任何足以证明其被诉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政府相关部门将虞某和姚某的房屋恢复原状,但因房屋已经被拆除,遂判决政府相关部门赔偿虞某和姚某的相应损失。
【杰睿说法】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征收土地所给予的补偿是多方面的,且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没有就存在违法可能,因此在面临强拆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