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秦某和金某是黑龙江省某村村民,在村里各有一套宅基地房。2012年,因政府兴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部分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秦某和金某的宅基地也在征收范围之内。不久后,政府就公布了补偿方案,但是补偿方案规定的价格十分不合理,而政府相关部门又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时间搬离原房屋,眼看着期限马上就快到了,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遂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案件审理】
在了解到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后,我所律师明白事情的紧迫性,于是立刻出发,去实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分析研究我所律师制作了维权方案。在仔细调查过后,我所律师发现政府部门在未谈妥补偿方案时就要求当事人搬迁,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我所律师代表当事人先是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政府相关部门为能予以回复,于是我所律师就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中,我方拿出多项证据支持我方诉求,政府相关部门则称是个别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代表政府部门。经过我方的努力,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政府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责令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杰睿说法】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就算同意拆迁也应当先补偿,何况是不同意,拆迁本身就事关重大,关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本就应当深思熟虑,所以千万不要一味的妥协,妥协只会加大对自身利益的折损。在遇到法律问题是一定要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才能避免权利受到侵害。